险种解读:
一、工程机械综合险:
在保险期间内,在保险单中载明的区域范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火灾、爆炸;
(二)雷击、台风、暴雨、龙卷风、洪水、雪灾、雹灾、冰凌、泥石流、崖崩、滑坡、地面突然塌陷;
(三)外界物体倒塌、坠落。
保险事故发生后,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合理的费用(施救费用),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二、碰撞、倾覆险
在保险期间内,在保险单中载明的区域范围内,保险标的因碰撞、倾覆造成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附加险和主险的约定负责赔偿。
碰撞:是指保险标的与外界固态物体之间发生的,产生撞击痕迹的意外撞击。
倾覆:是指保险标的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自身翻倒,失去正常状态或行驶能力,不经施救不能恢复使用。
三、转运险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标的在被转运期间(自保险标的离开始发地起至其到达目的地止),因下列原因造成的直接损失,保险人依照本附加险和主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 火灾、爆炸;
(二) 雷击、暴雨、洪水、龙卷风、雹灾、台风、沙尘暴、雪灾、冰凌;
(三) 突发性滑坡、崖崩、泥石流、地面突然塌陷、外界物体倒塌或坠落;
(四) 隧道、桥梁、码头坍塌;
(五) 运输工具发生碰撞、出轨、倾覆、坠落、搁浅、触礁、沉没。
四、第三者责任险
在保险期间内,在保险单中载明的区域范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操作人员在操作保险标的过程中由于过失造成第三者人身损害或财产的直接损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附加险和主险的约定负责赔偿。
本附加险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附加险和主险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五、自燃损失险
在保险期间内,在保险单中载明的区域范围内,保险标的因自身电器、线路、油路、供油系统、供气系统发生故障引起自燃而造成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附加险和主险的约定负责赔偿。
自燃:是指保险标的在没有外界火源,也没有发生碰撞、倾覆的情况下,因自身电器、线路、油路、供油系统、供气系统发生故障、自身运转摩擦起火等造成的火灾。
六、吊装责任保险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使用保险单中载明的起重机械,在载明的作业区域范围内,按载明的吊装路线吊装货物的过程中,因过失导致意外事故的发生,造成下列财产损失或人身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含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保险人将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在保险单中载明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一)被吊装货物本身的损失;
(二)第三者的人身损害或除被吊装货物外的其他财产损失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