吊装险,即吊装责任保险。
投保范围: 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使用起重机械从事货物吊装的单位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 保险期间内,保险单载明的起重机械在载明的作业区域内按载明的吊装路线吊装列明的货物时,发生意外事故造成下列伤亡或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被吊装货物的损失;
(二)因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的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
第四条 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因而保险事故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它必要、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