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车商业保险
2016-06-12 作者:李志晔 浏览:519
特种车商业保险简介
  分为主险和附加险,须先投保主险后才能投保下面的附加险;不计免赔特约险则必须先同时投保机动车损失保险和第三者责任险。
主险:机动车损失保险、第三者责任险;
附加险:1、一般机动车保险附加险(包括:盗抢险,玻璃单独破碎险,不计免赔特约条款等);2、特种车保险附加险(包括:起重、装卸、挖掘车辆损失责任扩展条款,特种车辆固定设备、仪器损坏扩展条款)
 
特种车保险 - 主险条款(商业保险)
 
第一条 特种车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保险合同)由本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共同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本保险合同中的特种车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的,用于牵引、清障、清扫、起重、装卸、升降、搅拌、挖掘、推土、压路等的各种轮式或履带式专用机动车,或车内装有固定专用仪器设备,从事专业工作的监测、消防、清洁、医疗、电视转播、雷达、x光检查等机动车,或油罐车、汽罐车、液罐车、冷藏车、集装箱拖头以及约定的其它机动车(以下简称被保险机动车)。

特种车保险批单 - 附加险
 
01 起重、装卸、挖掘车辆损失扩展条款
  经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交付附加保险费,本保险合同扩展承保被保险机动车的下列损失:
  1、作业中车体失去重心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自身损失;
  2、吊升、举升的物体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自身损失。
  本保险合同其他内容不变。
  附加保险费:按照机动车损失保险标准保险费的10%计收。
02 特种车辆固定设备、仪器损坏扩展条款
  经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交付附加保险费,本保险合同扩展承保被保险机动车上固定的设备、仪器因超负荷、超电压或感应电及其他电气原因造成的自身损失。
  本保险合同其他内容不变。
  附加保险费:按照机动车损失保险标准保险费的10%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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