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起重机械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
1.在保险期间内,保险合同中列明的起重机械在保险合同载明的作业区域范围内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2.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它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起重机械综合保险之第三者责任保险的基准费率:
每次事故责任限额(L)
基准费率(‰)
L≤50万
(其中每人人身伤亡责任限额10万)
1.0—2.0
50万<L≤200万
(其中每人人身伤亡责任限额20万)
0.6—1.0
200万<L≤500万
(其中每人人身伤亡责任限额20万)
0.4—0.8
保险费=每次事故责任限额×基准费率
起重机械综合保险之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免:
对于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或其雇员的人身伤亡及其所有或管理的财产的损失;
(二)被保险人应该承担的合同责任,但无合同存在时仍然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不在此限;
(三)精神损害赔偿;
(四)起重货物的损失;
(五)保险责任范围内,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低于或等于免赔额的事故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
起重机械之第三者责任保险如何确定责任限额与免赔额
1.责任限额包括每次事故责任限额和累计责任限额,由投保人自行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2.每次事故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